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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府办函〔2017〕 63号
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台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 各镇乡人民政府, 县级有关部门:
《三台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
届第4次县长办公会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三台县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保障农村供
水安全, 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
护管理条例》 等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是指, 水源集中取
水, 通过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的
供水工程, 包括镇乡场镇、 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和村级集中供水
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台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集中供
水工程的运行、 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对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
程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改部门负责场镇集中供水水价的核定
和监管;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 水质
检测等资金; 县卫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 水质监测和改善
技术指导; 县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
划定和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 按
国家政策执行电价; 镇乡人民政府是村镇集中供水站运行管理的
责任单位, 镇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本镇乡供水站运行和水质全
面负责, 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确保当地居民饮水需要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新建、 改建、 扩建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三台
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 报县级以上水务
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修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建成后6个月
内入户率达不到80%的镇乡, 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政府投资农村
饮水安全项目。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供水困难的, 由供水工程管理
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管网两侧三米内, 净水构
筑物、 调节构筑物、 泵站(加压站) 、 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
外三十米内, 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 不得修建建筑、 构筑物, 不得挖
坑(沟) 、 取土、 堆渣, 严禁爆破、 打桩、 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
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 调节构筑物、 泵站(加压站)保护控制范围内,
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 厕所、 污水沟道, 不得堆放
垃圾、 粪便等污染物, 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 迁移或者拆除集中
供水安全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 迁移、 破坏或者拆除的, 建
设单位应当报告县水务部门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同意, 并采取相
应补救措施,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 镇乡人民政
府应保证县财政匹配的村镇维修养护资金中每年20%以上用于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 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条 县环保部门应按相关规定, 为全县符合划定要求的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并设立警示标志, 公
布监督报警电话。
各镇乡人民政府、 县级相关部门、 工程管理单位、 行政村及
受益区群众, 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
务。
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取水井、 水源地保护区、
供水站的保护。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当饮
用水水源被污染, 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
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并向县环保、 水务和卫计部门报
告, 启动应急预案, 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第十一条 凡因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或
工程损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四川省村镇
供水条例》 、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
行处罚, 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 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由造成
污染、 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 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以水质为
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要求加药制水并做好记录, 镇乡人民
政府进行监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日供水1000m³以上的
场镇集中供水站, 每季度采样检测1次出厂水、 末梢水; 其余场
镇、 办事处集中供水站, 在丰水期、 枯水期各采样检测1次出厂
水、 末梢水; 对村级集中供水站在丰水期、 枯水期各采样检测1
次生活饮用水, 并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县环保部门应当对已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每年开展两次常规监测, 发现异常现
象, 及时查找原因, 采取补救措施, 确保水质达到水源地水质的
相关规定。 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环保部门
拨付每年检测费用。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场镇、 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工程资产属性,
对国有部分资产委托县都宏水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对资产属集
体或个人部分, 经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评估后由县都宏水业公司逐
步回购, 最终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
村级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牵头, 以受益农户为主体, 组建
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监督。
第十四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
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运行管理、 财务、 设备操作规程、 制水操作
规程、 设备维修养护、 水费计收管理等制度) , 规范管理行为,
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接受
县水务、 卫计、 环保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用水户和社会
的监督、 咨询和评议。
第十五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
生管理制度, 确定专人负责, 并办理卫生许可相关证件。 村镇集
中供水工程的岗位定员应参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 相
关规定, 根据其供水规模和管理条件确定。 直接从事供、 管水人
员必须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建立健
康档案,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接受县卫计部门的卫生法规和
卫生知识培训, 如发现有传染病, 应立即离岗治疗。
第十六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
的供区用水需要, 在不影响原供区供水的情况下, 经县水务部门
批准,可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区范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七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
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 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场镇、 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 供水价格由县发改部门
依法确定。
(二)村级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水价确定后, 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过程中, 出现设施设备、
管网损坏等情况, 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
用, 县级相关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已在运行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不得擅自停止运
行, 确需停止运行的,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
月向县水务部门报告, 并制定可靠的过渡供水方案, 经同意后方
可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
临时停止供水的, 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
灾害或紧急事故, 无法提前通知的, 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
户,并报告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县水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消毒设施定
期进行检查、 维修、 清洗、 消毒; 应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网等设施,
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二十二条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县发改部门
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电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缴纳。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可依法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供水运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 县政府将进行表扬, 县级相关部门给予一定补助。 对供
水水质连续两次检测均不达标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年度内不得
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四川省村镇供
水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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